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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姐妹们,这些维权知识要知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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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 你是否曾遇到过 职场中的性别歧视 生活中的强迫结婚 家庭中的生育问题 还有日常中的各种性骚扰 家庭暴力等等 我们不禁要问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碰到以上问题 要勇敢站出来! 拿起法律武器! 坚决捍卫权益!
25年前,第一部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从此,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有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证,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有了专门的法律护航。 下面,我们将姐妹们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碰到 最多的问题做了汇总整理~
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4条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出嫁妇女有权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0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女性全面发展 始终任重道远 让每一位女性都享有 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 让妇女权益保护成为 刚性责任而非柔性“馈赠” 惟其如此 妇女全面发展才能真正照进现实
来源:甘肃省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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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妇联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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