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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2-05 17: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2018年为民办实事全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甘妇儿工委发【20181号),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提升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规范技术检查,提高项目检查质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二条  总目标:为我市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达到2020年两纲、两规划“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求。

第三条  年度目标: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全市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一次“两癌”免费检查。其中2018年完成目标人群的25%2019年完成目标人群的35%2020年完成目标人群的20%通过项目实施逐步提高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全市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第三章  检查对象及项目

第四条  全市持有农村户籍的自愿参加并且能接受检查的3564岁妇女,所有接受宫颈癌检查的对象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五条  “两癌”检查分宫颈癌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或采用HPV检测)、乳腺癌检查(包括乳腺临床检查、乳腺彩色B超检查和乳腺钼靶机X线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两癌”检查费用按120/每人次计算。其中省定3个深度贫困县检查经费由省级统筹安排。其他县区,省级补助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30%

第七条   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妇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每人120元的补助经费全部用于医疗机构检查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总牵头负责。市、县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细则和“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妇联负责指导基层妇联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流程,确定检查计划,协调乡镇(街)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进行摸底登记;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妇女接受检查;做好项目宣传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建立转诊机制;确定一所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对象进行接诊、初筛,对筛查阳性对象进行进一步的确诊。确定实施“两癌”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甘妇儿工委发【20181号文件附件1(甘肃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技术实施方案)、附件2(甘肃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要求,扎实开展“两癌”项目检查和人员培训工作,认真填写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负责资金落实及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市、县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做到以村为单位3年为一个周期整体覆盖;充分掌握应检人群的流动性,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外出务工妇女可在国庆节或春节前后返乡期间组织检查。对在县区内的外出务工的妇女可采取灵活、就近、便捷的措施在临时居住地进行检查。对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通过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提前预约上门服务。

(二)县区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确定专人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项目数据信息通过国家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直报系统报送,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执行的质量控制。

(三)各县区妇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要将市县完成检查人数、配套资金的落实等工作运行情况,于每月20日前分别向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进行专题汇报,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前分别向省妇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进行专题汇报,直至项目完成。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妇儿工委与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签订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目标责任,明确职责任务。县区政府与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管理书,做到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市妇儿工委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检查组,每年2次对各县区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工作的目标任务、运行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也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和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扎实到位,如期完成。

第十七条  根据卫生部制定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管理。配备与承担相关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检测操作流程和结果报告。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及时向初筛部门反馈检测报告。采用PCR检测方法进行HPV检测时,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建立PCR实验室,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技术审核合格后,可开展HPV检测工作。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  市妇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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